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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 審限還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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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審限還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審限還有哪些規定?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二、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於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等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長

1、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都是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一般最遲都不能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訴案件

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一般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簡易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