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公訴期限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2.94W)

刑事訴訟是指個人或組織對我國的社會安定、公民利益、社會安定、人身安全等社會基本性的安全和權益造成了一定的威脅和傷害。我國相關的辦案機關和事發部門對這類人和組織提起公訴,來維持社會的穩定團結。下面小編就帶你來一起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公訴期限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公訴期限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公訴期限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是七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釋出)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管轄範圍就應當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2、逮捕:

(1)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③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刑事案件審判階段

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對這類解釋國家有著較為詳細的規定。從案件的受理、到犯人的羈押,再到調查取證和審理都有一定的時間效率的規定。這樣是為了保護各類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真正的走向依法治國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