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風險防控>

非法集資金融業如何風險排查?

刑事風險防控 閱讀(1.46W)

非法集資金融業如何風險排查?

一、非法集資金融業如何風險排查?

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部辦公室主任楊玉柱表示:“據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非法集資案件數和涉案金額近年來首次出現“雙降”。雖然前兩年,案件集中爆發、急劇攀升勢頭有所遏制,但總體形勢依然嚴峻,案件總量仍處於歷史高位。接下來將全力推進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有序開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會議指出,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仍是非法集資重災區,大量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機構違法開展金融業務活動,此類案件佔非法集資新增案件總數的30%以上。隨著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不斷深入,P2P網路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增速回落,整體風險水平逐步下降,但經過前期野蠻增長存量風險累積較大,非法自融、設立資金池、非法挪用資金等違規經營問題突出,且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呈現“下鄉進村”趨勢,P2P網路借貸領域風險化解尚需時日。

此外,非法集資手段不斷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經濟創新”“金融創新”等幌子,從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等“實體經濟”向理財、眾籌、期貨、虛擬貨幣等純粹“資本運作”轉變,噱頭更新穎,迷惑性更強,投資者辨別難度加大,消費返利、養老投資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網際網路 傳銷 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層級擴張快,傳染性很強,防範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

針對當前非法集資形勢和特點,2017年,聯席會議將實現“穿透式”監管,消除監管真空,著重強化對投資理財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的監管,進一步加強對融資類廣告的管理,推動加快出臺金融類廣告正面清單、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機構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釋出任何融資類廣告,力爭從源頭上剷除非法集資土壤。

會議表示,將於2017年5月至7月開展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對投資諮詢、財富管理、第三方理財、擔保等投融資中介機構,網路借貸平臺、第三方支付、眾籌平臺等網際網路金融行業企業,私募股權投資、電子商務、租賃、房地產、地方交易場所等行業企業及關聯企業,各類涉農互助合作組織、養老機構、民辦院校等重點領域等,開展一次全面風險排查,有效減少存量風險,控制增量風險。

目前我國養老服務業尚處於發展起步階段,一些收費監管方式仍待研究完善。例如部分中高階養老服務機構收取高額押金或會費,是以提供養老服務承諾為前提,屬於商業賒銷性質,與非法集資雖有明顯區別,不宜將此類業務活動納入金融監管範疇,但也有較大隱患,如何監管確保資金安全仍需研究完善。同時,他表示,各部門監管合力還有待形成。由於一些養老投資或收費行為涉及多個部門和行業,協調監管難度大。特別是一些養老服務並不開展以集中生活照料為主要內容的養老服務,不屬於民政部門行政許可範圍,也不在民政部門登記,其涉嫌非法集資等行為很難發現和監管。

會議表示,人民銀行下一步將積極推動《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出臺;繼續依託反洗錢系統做好非法集資監測工作;積極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清理整頓工作;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繼續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此外,證監會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局副局長劉雲峰表示,將完善風險防範及處置機制,加強專項排查、防控行業風險。包括,一是開展股權眾籌風險排查;二是開展私募基金風險排查;三是開展場外配資風險排查。

近年來,保監會不斷加大監管整治力度,2017年一季度保險業非法集資案件數量、涉案金額同比實現雙降。

保監會稽查局副局長宋旭紅指出,從近年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發案情況看,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風險重心下移。儘管案件總量下降,但在涉案結構上,一般員工涉案數量佔比上升,個別基層機構案件高發。不法分子利用保險機構在鄉鎮、農村地區服務力量薄弱的便利,假借保險名義從事非法集資。

二是風險交叉傳遞。雖然近年來保險從業人員假借保險單證、印章犯罪的主導型案件有所減少,但隨著保險代理人隊伍的快速增長,一些別有用心的社會人員摻雜其中,防範難度有所加大,部分地區保險業務員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或參與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的參與型案件有所抬頭。一些外部投融資機構利用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名義對外虛假宣傳、誇大保險責任,保險機構被利用牽涉非法集資的風險加大。總的來看,社會非法集資風險向保險業滲透傳遞的風險隱患突出。

三是作案手法翻新。不法機構和個人故意歪曲金融實質,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從事非法集資。如違背相互保險宗旨,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投資人,涉嫌誤導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對此,保監會下一步一是將組織全行業啟動保險業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著眼強化針對性宣傳,進一步提升宣傳效果。

二是按照三年檢查規劃,指導12個地區保監局,針對案件高發的重點機構、重點業務領域和重點人群,深入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專項檢查,實現全國範圍內檢查全覆蓋。

三是指導保險機構加強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及時化解存量風險,逐步減少增量風險,主動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力爭做到對非法集資風險早發現、早識別、早處置。

二、非法集資處罰標準

·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體現在刑法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裡。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非法集資是一個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該嚴厲的打擊懲罰該行為人,防止第二次實施同樣的行為。作為普通的公民,也應該時刻警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不讓別有用心之人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