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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規避非法集資?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3W)

企業如何規避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有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之分,共同點都是利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非法手續集資的行為。非法集資人員通常會採用承諾回報給集資人高額的利息以利誘集資人的手段騙取財產。非法集資就是吸收社會富餘資產的行為,企業也同樣面臨著非法集資的風險,企業如何規避非法集資?

一、企業如何規避非法集資?

企業如何規避非法集資風險在現代市場經濟競爭中,企業只有正確選擇融資方式來籌集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資金,才能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執行和擴大再生產的需要。企業集資是指企業做為籌資主體根據其生產經營、對外投資和調整資本結構等需要,通過籌資渠道和金融市場,運用籌資方式,經濟有效地籌措和集中資本的活動。而由於集資渠道的多樣性,因此一些企業的集資方式(如向本企業職工集資)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資的風險,如何在規避非法集資風險和取得有限的資金以支援企業發展是現代社會許多企業面臨的問題,本文只要在於給集資的企業提供一些規避陷入非法集資風險的途徑和具體操作方法。

規避企業非法集資的途徑主要是從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來,該《解釋》指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針對房地產行業的非法集資行為,《解釋》做了詳細的規定: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

“如果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目的,開發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建設專案具有合法手續,且已與買房人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並按相關規定辦理了過戶手續,也就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解釋》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意思就是隻要經營者能夠證明是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就有很大的可能免於刑事處罰。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時主觀上需要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有富餘資產時會將其投入市場貸放賺取利潤,貸放資金時如果不慎很可能調入非法集資的陷阱中。要規避非法集資,企業要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經營人員在融資時一定要留有足夠證明融資是為了保證企業正常運營的證據,這樣能最大可能的避免陷入非法集資的漩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