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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39K)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我國對爆炸物品實施管制,對於非法制造運輸的,公安機關會立案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法院對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的量刑,最低標準是三年徒刑,對非法制造爆炸物數量巨大,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可以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團伙犯罪,則對主犯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