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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合議庭審理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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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須合議庭審理案件有哪些?

必須合議庭審理案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條件是當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重大及疑難的案件,以及第二審民事案件,都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只有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才會合議庭合議。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2、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3、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4、評議案件;

5、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按照許可權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7、製作裁判文書;

8、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9、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二、合議庭審理案件的程式是怎樣的?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

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的時候,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合議庭一般應當在作出評議結論或者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後的五個工作日內製作出裁判文書。裁判文書一般由審判長或者承辦法官制作。但是審判長或者承辦法官的評議意見與合議庭評議結論或者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明顯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議庭成員製作裁判文書。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複雜重大案件、二審及再審案件,應當組建合議庭,由合議庭對案件評析,最終法院根據合議庭意見作出判決。由此可見,合議庭處理的案件都是比較複雜的,對於案件簡單明瞭的民事案件,法院不會成立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