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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審詢問和開庭一樣嗎

信託糾紛 閱讀(2.32W)

一、民事案件二審詢問和開庭一樣嗎?

民事案件二審詢問和開庭一樣嗎

開庭是整個庭審過程都會進行完畢,詢問只是整個庭審的一個環節。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程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定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式,也稱上訴審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式又稱終審程式。

二、民事訴訟第二審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過程中,一審判決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到上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會組成合議庭,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了解,詢問當事人,收集調查證據。如果不需要開庭,可以不開庭審理做出裁決。開庭和詢問不是一回事,詢問只是開庭程式的一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