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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拍賣程式大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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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拍賣程式大概是怎樣的?

資產拍賣程式大概是怎樣的?

1、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公告

公告前,執行人員應當對被執行人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動員他自動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拒不履行義務的,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應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內不自動履行即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長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公開張貼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以及被執行人佔有的房屋或土地附近。履行義務期限屆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結束執行程式;如果仍不履行義務的,即開始強制執行。

2、執行人員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時,應當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的情況記入筆錄,交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在佔有的房屋內或者土地上存放的財物,執行人員應當造具清單,交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由人民法院派人將這些財物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如果他們拒絕接受,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拍賣固定資產所得繳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1、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效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3、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一般情況下的資產拍賣需要由人民法院簽發一個拍賣公告。當公告出來之後,執法人員就按照公告上的一些要求來到指定地點對要拍賣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有的私人不願意被強制執行也必須要被強制執行,因為任何個人都不能以一己私利阻礙國家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