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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拍賣和司法拍賣有什麼區別?

資產拍賣 閱讀(2.31W)

一、資產拍賣和司法拍賣有什麼區別?

資產拍賣和司法拍賣有什麼區別?

資產拍賣和司法拍賣的區別是:拍賣主體不同、拍賣基礎不同、強制力不同三個方面。

資產拍賣是通過競賣方式將資產公開出售。一般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通過競買人出價或應價競爭,將資產公開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

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式中,按程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工作。

二、資產拍賣和司法拍賣的具體區別是什麼?

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在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依法以公開競價的方式賣與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並用所得金額清償債務的執行行為,為人民法院執行程式中的一種強制處分措施。破產財產拍賣是指管理人將破產財產以拍賣方式轉變為金錢財產的行為或過程。

1.拍賣主體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司法拍賣的拍賣主體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執行法院;《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破產財產拍賣的拍賣主體為法院指定的破產案件管理人。

2.拍賣基礎不同。司法拍賣的基礎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例如生效判決及執行公證文書等;破產財產拍賣的基礎系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的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3.強制力不同。司法拍賣是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的司法強制拍賣,法院依職權進行拍賣,是人民處理民事糾紛過程中公權力的集中體現;而破產清算案件的審理作為一種法定清償程式,各方利益博弈更為充分,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拍賣享有高度的知情權和決策權,未經債權人會議的授權,管理人不得超越或偏離變價方案內容對破產財產進行處置。

資產拍賣是一種主動地行為,申請人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申請,屬於對自身資產的一種合理資源調配。但司法拍賣屬於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這也是對資產的一種合理支配,對於這個意見被執行人不能反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