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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資產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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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拍賣資產流程是怎樣的?

法院拍賣資產流程是怎樣的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式。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4、釋出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司法拍賣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拍賣根據。

強制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必須有根據,強制拍賣的根據主要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拍賣裁定書。因此,執行法院在委託拍賣前,必須作出拍賣裁定書。

2、被強制拍賣的物品必須已被查封或扣押。

查封或扣押是拍賣的前置條件,進人拍賣程式的被執行的物品,必須是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尚未查封、扣押,執行法院尚未佔有或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委託拍賣機構拍賣就無物質條件,也不能完全保證買受人取得拍賣物。

3、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後,人民法院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履行義務,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方可將已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如果被執行人在責令期限內履行義務,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返還被執行人,不得再拍賣其物品。

4、強制拍賣的物品具有可轉移性。

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金銀、文物、毒品等,不得公開拍賣,只能交付有關單位收購或沒收。

在債務糾紛中司法拍賣是很常見的,比如把房子抵押給了銀行後如果還不起貸款,銀行就可以申請法院拍賣這套房子。司法拍賣的流程是依法進行的,如果拍賣的是不動產,競拍結束後必須要辦理不動產證登記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