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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既遂量刑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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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駕駛罪既遂量刑處罰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既遂量刑處罰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三、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一)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

1、二者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危險駕駛罪不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此罪中“以其他危險方法”應做嚴格解釋,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範圍,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二者主觀故意不同,危險駕駛罪是間接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裡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間接故意。

3、追逐競駛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追逐競駛,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才構成此罪。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分:

1、兩者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主觀上是間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主觀上是過失。

2、兩者犯罪既遂的標準不同。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險犯,而交通肇事罪則是結果犯。

3,客觀方面,危險駕駛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的行為方式,但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方式不一定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的認定為情節犯,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進行了在交通道路上,與其他車輛相互追逐,提高車速反覆想要超越其他車輛的行為即可認定該罪,該行為是否導致了嚴重後果都不影響該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