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1W)

一、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是指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相關聯,通過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反映出來的維護通行安全的某類社會管秩序。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所謂“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相互攀比駕駛速度而快速行駛、為超越他人車輛而追逐行駛、超越限速的規定行駛等。

所謂“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形十分危險且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制止,多次因追逐競駛受到交通管理部門制止或處理,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造成不良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等。

所謂“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指行為人在飲酒後沒有有清醒之前,且體內酒精含量超過人體允許正常指數之之外,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醉酒駕駛機動車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嚴重情節,即行為人無視醉酒駕車的有關管理規定,或者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等。對偶爾的醉酒駕車或者特殊情況下的醉酒駕車,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只要行為人及時認識了自己的錯誤,也可以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3、主體。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對於雖有駕駛技術但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此外,對危險駕駛行為具有指使、組織作用,或者強迫、強令進行危險駕駛的管理者、車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構成本罪。既可以作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協助犯等共同犯罪人。

4、主觀方面。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並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受車主要求進行危險駕駛,就是一種放任性的間接故意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在當代的社會,危險駕駛的這種行為,不僅僅是對於自己的不負責任,而且也會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健康安全,所以必須要對危險駕駛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也就是按照《刑法》當中的危險駕駛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