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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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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1、涉嫌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相關規定:《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險物用爆炸、燃燒、洩漏、汙染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須系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與一般違章肇事行為的界限

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的處罰。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前者僅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而後者則違反安全生產的所有規章制度。因此,兩者的範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係,但是,因為本條專門規定了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以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均適用本條。

(四)本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1)前者運輸危險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運輸中沒有遵守運輸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而後者運輸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實際危害後果。

(五)本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前者只限於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後者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3)前者嚴重後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後者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需要使用到危險物品的話,必須要有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夠進行使用,並且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嚴格要求在儲存,運輸、存放過程之中必須達到安全標準才行,如果沒有達到安全標準,造成事故的話,將會對主管單位和涉及到案件的個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