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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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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

對於醉駕、飆車等行為,一旦被發現那就是直接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即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此時,自然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大家知道我國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嗎?本站小編整理了這方面的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疑惑。

一、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是怎麼量刑處罰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看出,我國刑法採取的是擇一重處的處罰原則。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險駕駛罪是指什麼?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基於生活經驗,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人應當意識到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會對周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應當採用各種方法避免這種行為的發生。

此罪在主觀上不可能是過失,即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駕駛的情形下,雖然由於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狀態下會意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但是行為人在醉酒之前應當知道醉酒後是不能駕駛的,否則將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於危險境地,如果其執意飲酒以至於達到酒醉狀態,借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在自己醉酒後駕駛的主觀上仍表現為故意。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即只要有法律規定的危險行為,那麼就可以直接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就可以根據《刑法》中的量刑標準,再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對危險駕駛罪是處拘役並處罰金,而拘役通常是在1-6個月之間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