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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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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

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是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涉及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滅鼠藥等。實踐中,未經批准少量製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處理。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老鼠藥等。不具備製造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少量製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處罰。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區分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等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取得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資格的人或單位,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犯罪。如醫療、科研教學和生產廠家,如果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而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一條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具體處罰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涉及到違法事實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危險物質的種類以及數量大小來進行合法的量刑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