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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量刑處罰是?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8W)

一、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量刑處罰是?

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量刑處罰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如何認定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2、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只有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並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生其他後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構成本罪的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國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國籍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行為人攜帶了上述物品之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聽勸告交出統一管理,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本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損害而攜帶並不聽勸告按規定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在公共場所還是進入到公共交通工具,都應當遵守公共道德,不能從事非法行為,更不能夠從事犯罪行為。如果攜帶危險的物品,有可能導致不特定人健康安全受到損害,需要對此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