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52K)

1、客體要件。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為複雜客體,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播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所謂編造,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必須是產生虛假的即與事實不相符、不真實、不全面的訊息。所謂傳播,是指以各種途徑加以宣傳、散佈或誤導。傳播,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利用錄音、錄影、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的手段,既可以單個傳播,又可以當眾傳播。既可以當面傳播,又可以不當面如將所編造的事實書面張貼或寫於公共場所等。但無論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夠達到將所編造的事實加以擴散、公開的目的,即應認定為本罪中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利用或洩露,如屬內幕資訊,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行為論處。

行為人所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必須會對證券、期貨的交易產生影響即屬於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如果所編造並傳播的資訊與證券、期貨交易無關,不會對之產生影響,仍然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資訊,主要是指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期貨合約的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虛假資訊,如涉及發行人的增資計劃、重大的投資行為、資產的重大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化、分配股利資訊、減資、合併、分立、破產、解散等等。

本罪為結果犯,其構成須以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的行為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編造並傳播虛假資訊會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仍然決意編造並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一般是為自己或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但也不排除諸如故意製造混亂、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波動等其他動機,然而不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對於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的行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相關構成要件,要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的主觀認定上,必須是屬於故意行為才可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