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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共犯司法解釋內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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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大人都非常的沉迷於打麻將,打撲克,有些人確實是因為消遣生活,休閒娛樂的目的進而打的。但是有些人確實是動機不純,將賭場開出來的目的就是為了營利。並且開設賭場往往不止一個人,都是數人共同開設的。那麼開設賭場共犯司法解釋如何?

開設賭場共犯司法解釋內容如何?

一、開設賭場共犯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5-13)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6、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其他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1995-11-06)

行為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的案件應如何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1991對於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賭博罪論處。

開設賭場共犯司法解釋中規定,如果說開賭場的人數超過了三個,根據他們之間因為賭場的營利金額來定罪處罰。如果開賭場只是為了一些蠅頭小利,那麼自然處罰的程度也不嚴重。如果說都是幾十萬幾百萬大數額的賺取,那麼就上升到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