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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

符合以下構成要件的,就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個人和單位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