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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方法侵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閱讀(2.9W)
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方法侵害公共安全罪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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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您好,針對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方法侵害公共安全罪問題解答如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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