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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差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19K)

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差異

交通肇事在有些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就讓很多人分不清楚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為您詳細區分這兩個犯罪。

一、兩者概念不同

1、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兩者犯罪構成不同

1、客體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並且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飆車威脅公共安全行為。

3、主觀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4、犯罪後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要求有嚴重後果,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罪,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沒有發生嚴重後果,也可構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但是有(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並不要求以發生嚴重危害後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構成本罪。】

5、處罰不同

交通肇事罪最高為有期徒刑,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最高為死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小編的解答,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有哪些差異了吧。一般來講,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人員、財產的重大損失都是會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