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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受理的程式是如何的?

行政複議 閱讀(2.2W)
行政複議受理的程式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行政複議受理程式如下:
一、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
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複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複議,即對於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複議後即可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複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審查後的處理:
(1)經審查,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決定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針對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條例規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對於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