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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二審辯護詞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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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二審辯護詞範文

在一審判決出來後,犯罪嫌疑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當然犯罪嫌疑人依然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人就會寫一份辯護詞。那麼,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推薦一篇尋釁滋事罪二審辯護詞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尋釁滋事罪二審辯護詞範文

尋釁滋事罪二審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XX市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屬委託,並經得被告人王XX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其涉嫌尋釁滋事案二審辯護人。現根據本案情況和一審判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XX組織多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以喊口號、打橫幅等方式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這一認定與事實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從全國各地趕來的網民,是自發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申請旁聽範XX、遊XX、吳XX誹謗案的庭審。並不是被告人王XX一人組織而來,她只是在網上發了開庭訊息。

(二)被告人王XX圍觀行為不是起鬨鬧事。

首先、被告人王XX沒有起鬨鬧事主觀故意。被告人王XX和網民到XX區法院是為了旁聽XX三網民誹謗案庭審,由於旁聽席位全被安排了,在無法申請到旁聽時,才在警方指定的範圍,以“喊口號、唱歌、打公平與公正橫幅”形式進行圍觀。圍觀的目的,只是為了表達追求司法公平與公正意願,並不是出於什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而故意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XX圍觀行為沒有造成起鬨鬧事客觀後果。從圍觀情況來看,沒有任何人,包括現場維持秩序在內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財產損害。附近商鋪和民眾也沒有受到衝擊。被告人王XX和網民的圍觀行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與非暴力。否則,維持秩序警方也會把她和網民帶離現場。

(三)被告人王XX圍觀行為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其一,被告人王XX和網民沒有與執行警戒任務的警察、便衣、保安發生任何衝突。當天在警察設立警戒線後,他們聽從指揮在警戒線以外圍觀。證人莊XX在證言中提到“警方設立了警戒線,將這些人請出警戒線外”,此處的“請”字可以看出,圍觀的網民與維持秩序警方關係融洽,願意服從警方安排和指揮,沒有發生衝突的跡象。

被告人王XX和網民圍觀行為,也沒有造成民眾恐慌、逃離現象,更沒有造成現場秩序脫離警方控制的局面。

其二,被告人王XX和網民的圍觀行為沒有影響庭審秩序。20XX年X月XX日XX三網民誹謗案的庭審,從上午X時半起,在XX區法院刑事審判大庭進行,至到中午十二時多才結束。在長達近四個小時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XX沒有組織網民衝擊法院。法庭的庭審沒有因為網民在外面圍觀而中斷。

XX三網民誹謗案審判長吳XX在《關於“4.16”被告人範XX等三人誹謗一案庭審情況》中稱,“庭審從上午X時30分開始到XX時結束,法庭內的秩序還井然有序。”

XX三網民誹謗案公訴人林XX在20XX年XX月XX日詢問筆錄中,回答偵查人員“聚集的人對你工作有何影響”時稱,因為案件的影響在網民中影響比較大,開庭前,估計會有人去法院現場,所以我們提前將近一個小時進入法院。”;偵查人員再問“開庭後聚集的人對庭審有何影響?”,她答“法院裡開庭時沒聽到,也沒注意。”

其三,被告人王XX和網民圍觀行為,沒有造成交通秩序嚴重混亂。從一審認定的維持現場秩序警察和保安的證言來看,XX區法院外面道路實行交通管制,是由XX市XX區交警部門按照上級機關部署作出。

由XX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能證明這個事實。交警部門稱,20XX年X月XX日,XX區法院開庭審理範燕XX、遊XX、吳XX誣告陷害案。根據上級部署,我大隊出動41名警力,於X月XX日早上07:00至12:00對法院周邊的路段進行交通管制。其中在高速引橋口、君竹島、青洲路鐵路口、青洲環島、中行口、法院口、羅星塔鐵路口、電信局門口分別佈置警力,設定管制牌,進行交通疏導,尤其針對法院門口的羅星西路進行了交通管制。對途徑該路段的各種車輛,包括貨運車輛、公交車(73路、37路)及區內的客運車輛(小面的、盛利運輸公司中巴)進行疏導分流。

拉警戒線封鎖道路是在當天早上七時開始,而被告人王XX和網民七時三十分到達現場。在交警封鎖道路時,被告人王XX和網民沒有與交警發生任何衝突。

從當天法院外圍的情況來看,XX區法院車輛進出自如,暢通無阻,圍觀的網民也沒有阻攔。這個事實有監控錄影可證明。

現場情況錄影和交警出具的“情況說明”,充分證明了公交車輛和其他車輛的繞道行駛,不是被告人王XX和網民圍觀行為造成。

在XX三網民誹謗案二審開庭審理時,福州市警方也實行過道路交通管制。

20XX年X月XX日和X月X日,XX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XX涉嫌尋釁滋事罪案開庭審理和開庭宣判時,XX區警方對XXX法庭外面道路交通實行了一定範圍管制。並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途經法庭外面道路的公交車輛,從早上七時起至到庭審結束,在離法庭較近公交車站點不停車,拋了旅客兩站地路。

重大和有影響力案件開庭時,司法機關出於“維穩”的考慮實行交通管制,這是近年來比較常見做法。聯絡本案情況來看,對XX區法院外面交通管制也不例外。因此,把交通管制造成公交車輛繞道行駛,認定是被告人王XX圍觀導致,完全與事實不相符。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偵辦程式嚴重違法。

被告人王XX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故一審法院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屬適用法律錯誤。

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公共場所有起鬨鬧事行為,二是起鬨鬧事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後果。從上述對事實的分析來看,被告人王XX的行為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根本不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從本案程式來看,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一審法院均認定,被告人王XX尋釁滋事行為發生在XX市XX區,但是,本案卻是由XX區公安分局立案,在公訴機關遞交的證據以及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中,辯護人沒有看到報案、立案材料。不知案件是由誰人(誰單位)所報,是在哪年哪月哪日立案。

從詢問筆錄來看,第一份是在20XX年XX月XX日。刑事拘留是在20XX年X月XX日,在長達四個月時間裡,被告人王XX沒有任何逃避偵查行為,且在這段時間內,她還多次遭到非法監控和限制人身自由。在今年“兩會”結束後,她去了XX省探望被勞教的王XX和在看守所羈押的田XX(都沒有會見到),返回家中就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拘留,後變更涉嫌罪名為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而遭逮捕。

圍觀行為發生在XX市XX區,當時XX市警方和XX區警方,沒有把她和網民帶離現場,允許他們圍觀至案件結束,這說明在當地警方看來,這種圍觀行為是沒有涉嫌違法犯罪。否則,就會採取法律措施。在圍觀發生後,當地警方沒有立案偵辦,同樣也說明這個問題。

多年來,被告人王XX就在關注社會公共事件和幫助弱勢群體維權,在她介入維權活動後,被戶籍地公安機關監控甚至被限制自由不準外出。由於與戶籍地公安機關多次衝突,以至這次遭到了“報復性執法”。參與圍觀的網民很多,從現場視訊錄影資料看,喊口號、唱歌、打橫幅也並不是一人,但現在僅追究她一人的法律責任,這明顯是在“選擇性執法”。

三、一審判決證據與證明採信不當

(一)證據方面的問題。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訊問質證,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根據。但本案沒有一個證人出庭接受質證,這些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據效力。

2、本案偵查訊問筆錄和書證材料,其中劉XX、李XX的第二份證人證言和住宿登記表,是在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後,即在20XX年X月X日偵查取證的。

從公訴機關起訴書中獲知,偵查機關是在20XX年X月XX日將案件移交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公訴機關受案後並沒有退回補充偵查。這幾份證據的取證程式,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二)關於刑事證明責任。公訴案件證明責任在公訴機關,且證明標準必須達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規定,即“確定無疑”、“排除合理懷疑”、“建立內心確信”。

公訴機關向法庭遞交了五十二份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了二十一份證據。從定案的二十一份證據來看,沒有一份能證明被告人王XX的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後果。

1、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XX“組織多人聚集在公共場所,以喊口號、打條幅等方式,引人圍觀、製造混亂”(見一審判決書第7頁第三自然段,第九行至第十行)。對這個“混亂”局面的認定,並沒有令人信服證據。XX區法院門前的監控錄影本可以證實客觀情況,但是公訴機關拒絕向一審法院提供。

2、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XX的行為,“不僅導致公共場所交通不能正常執行,而且嚴重影響了機關、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見一審判決書第7頁第三自然段,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這個認定也沒有令人信服證據來證明。

根據一審判決認定的證人證言,無法證明“嚴重影響了機關、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客觀狀況。

綜上所述,除了堅持一審時的基本辯護意見。辯護人還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嚴重違法。被告人王XX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沒有構成尋釁滋事罪。

請法庭在合議本案時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充分考慮,依法撤銷一審法院錯誤判決,改判被告人王XX無罪。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XX

20XX年X月XX日

在司法活動中,辯護詞的作用是非常大,對法官最後的判決具有參考價值,因為辯護詞是依據事實和證據製作出來的,當然,其中的邏輯也是非常嚴謹的。如需要幫助 ,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