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案例>

【尋釁滋事罪辯護】尋釁滋事罪辯護成功減刑

刑事案例 閱讀(8.95K)

【尋釁滋事罪辯護】尋釁滋事罪辯護成功減刑

案情簡介

2010年3月19日23時55分許,唐某報案稱其所經營的KTV三樓包廂內有人鬧事。派出所快速出警,抓獲了涉案的王某等三人,經審查,於3月20日將該案立為尋釁滋事案偵查。經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交待了其夥同張某、王某某、劉某、劉某某(二人在逃)至蘇州市吳中區越溪某KTV三樓包廂內,酒後無故將包廂內的茶几、話筒、酒杯及走廊中的工藝玻璃等十四種物品砸毀的犯罪事實。經鑑定,被砸物品價值人民幣9818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曾因犯妨害公務罪,於2008年1月9日被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08年1月23日釋放,現王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訴。

辦案思路及心得

江蘇水城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託,指派沈培亮律師擔任其涉嫌尋釁滋事案的一審辯護人,出席今天的庭審。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王某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定性無異議,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量刑時參考:

第一、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於處罰。”本案的被告人在事發後離開現場又主動返回,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並沒有逃跑的故意,而且主動說“打壞了東西我們賠償”等話語,剛才的庭審中已證明了這一點。

第二、犯罪後認罪態度較好,在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誠實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為公安機關的偵破提供了便利。在今天的庭審中,其認罪態度也較好。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資源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講,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自2010年3月20日刑事拘留以來,被告人已被羈押了將近三個月,通過這段期間的懲罰教育,被告人王某已受到深刻的教育,根據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請求法庭考慮對被告人王某從輕量刑。同時,從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以及證人葛某的證言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並不是起帶頭作用,由於酒精的刺激而動了手,屬於被動型和衝動型犯罪,相比其他惡性尋釁滋事犯罪而言,在主觀上被告人的情節要輕許多。

第四、受害單位得到了賠償並主動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從而減輕了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第五、被告人家庭經濟十分困難。被告人王某和妻子平時都靠在農貿市場擺設的一個小攤位來維持一家人的生計,該攤位的收入是全家唯一的生活來源,一旦被告人不在家,攤位就難以經營,全家人的生活就無處著落。而且農貿市場的工作要凌晨一點就開始忙碌,其妻子還要照顧老人和小孩,平時都靠被告人維持攤位的生意,因此,還請法庭考慮其一家人的艱難。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告人王某主觀上本來就沒有惡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也得到被害人的充分諒解。同時,被告人極其困難的家庭狀況,母親常年有病,妻子也患有膽結石等疾病,及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懇請法庭能夠判其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貫刑事政策,以維護法律公平和社會正義。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人無事生非,任意損毀公司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援。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曾受過刑事處罰,應酌情從重處罰。三被告人當庭均自願認罪,且被害人經濟損失已獲得賠償,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