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簡述建築合同發生風險的原因

法律 閱讀(2.96W)
簡述建築合同發生風險的原因
簡述建築合同發生風險的原因
建築工程合同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投資風險;二是非建築企業原因造成的社會風險和客觀風險,如地震等自然災害,這種風險一般難於預料和防範;三是主觀類風險,這裡特指不講誠信的欺詐類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