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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1.18W)

一、刑事二審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刑事二審辯護詞範文是怎麼樣的?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其辯護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審判決***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判決認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與符**相勾結,採取虛報工程款、隱瞞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實施了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一審判決認定***在結算工程款時承諾給符**好處費、符**為了得到好處費在工程結算書與還款計劃表上籤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關於***是否承諾給符**好處費、符**是否為了得到好處費才在工程結算書與還款計劃表上籤章的問題,符**的證言自相矛盾,***的供述前後矛盾,並且兩人的口供不一致,應當依法不予採信,一審判決違法採信證據,是錯誤的。

比如:卷二第81頁:符**對樑**送來的結算表看後無異議就在上面做意見並簽名蓋章;卷二第86頁:符**沒有詳細核實每項工程的情況;卷二第101頁:我(符**)沒有提出異議就在工程結算表和合同書上簽名及蓋章;卷二第88頁:符**告訴***入賬的只有10萬元,沒有什麼目的,只是當時是忘記了。在還款計劃表上籤署意見時,認為中醫院欠工程款應當藉助這個機會要求區政府撥款解決等。卷二第28頁:***沒有與符**勾結虛報工程款與隱瞞已付的30萬元,當時記不清中醫院已付30萬元給我們這件事;卷二145頁:***在要求中醫院確認還款計劃時,既沒有和中醫院對賬,也沒有在公司內部對賬等。

不難看出,符**是在無異議的情況下,對工程結算書與還款計劃表簽章的,並非是***承諾給其好處費、符**為了得到好處費有意與***勾結才簽章的。

2、關於工程結算書與司法鑑定結論不一致的問題,***在一審的庭審中已做出明確而合理的解釋,一審判決未經調查與核實,違反法定程式片面採信鑑定結論,是錯誤的。

工程結算表中的路面工程,實際上包括院內的路面工程、門口道路工程和後院的填土工程。由於路面工程與填土工程的造價一樣,雙方協商同意按照路面工程造價統一結算而已,並不是虛報路面工程。填土工程也是**建築公司做的,門口的道路工程也是公司做的,全醫院的人都可以作證。

針對司法鑑定時遺漏了門口的道路工程與填土工程,並且鑑定時適用的定額明顯低於應當適用的定額。***及其辯護人在一審中已做明確的辯護,並在開庭前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補充與重新鑑定申請書。遺憾的是,一審法院不理不睬。

不難看出,工程結算書與司法鑑定結論不一致,是司法鑑定時遺漏鑑定專案與適用鑑定標準錯誤造成的,並非是***虛報工程量。

3、符**沒有收取***的好處費,這是不爭的事實。一審判決未能尊重客觀事實,主觀臆斷,主觀歸罪,是錯誤的。

縱觀本案不難看出,一審判決認定***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主要是基於***在確認工程結算書與還款計劃表時與符**相勾結,虛報工程款與故意隱瞞已付的30萬元。如此說來,符**應該是本案合同詐騙罪的共犯。遺憾的是,符**不僅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反而是起著決定性作用的核心證人,並以其證言證言來證明他的同夥***的犯罪事實,顯然是荒唐可笑的。

其次,在實踐中,施工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為了能夠拿到工程款,有時迫不得已會承諾給一定的好處費或茶水費等,這既是我國的人之常情,也是施工方的無奈之舉,甚至是施工方不得已而為之的善意謊言。難道說沒有給好處費、只是口頭說說給好處費,就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嗎?恐怕全中國都找不出一個這樣荒唐的判決先例。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諾給符**好處費,符**為了得到好處費在工程結算書與還款計劃表上籤章,採取虛報工程款與隱瞞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實施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二、一審判決認定***騙取了中醫院的工程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代表建築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中醫院的工程款,是合法的行為,不是騙取工程款的犯罪行為。

建築公司除了1995年收到中醫院支付的40萬元工程款外,其他23萬多元工程款均是公司依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後實現的債權,並非***採取虛報工程款、隱瞞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使中醫院產生認識上的錯誤,更不是中醫院基於認識錯誤主動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也就是說,建築公司通過申請執行得到的工程款,和工程結算書與確認還款計劃表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訴權與申請執行權,均是法律賦予建築公司的合法權利,建築公司依法行使權利向法院申請執行工程款,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與支援的,怎麼成了騙取工程款的犯罪行為?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其次,一審判決認定的工程量與工程造價是錯誤的。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根據建設方的要求與需要修改合同內容是非常常見的。本案既是如此。本案工程除了院內水泥道路3154.49M2外,還包括門前道路工程(約408 M2)與院內的填土工程(約3000 M2)。檢察機關僅從合同字面片面認定本案道路工程僅為院內道路工程,是錯誤的。一審法院未經現場勘查與調查瞭解,就草率地依據檢察機關提供的司法鑑定,認定道路工程面積為3154.49 M2,顯然是認定事實錯誤。另外,鑑定時遺漏了門口的道路工程,並且鑑定時適用的定額有誤(企業型別為一級,司法鑑定時適用的是三級企業的定額標準)。

再者,***代表建築公司沒有騙取中醫院的工程款。

暫且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鑑定造價314470.46元,加上無異議的其他工程費用163564.96元(其中首門32623.79元、花池圍牆排水溝120530.18元、水管道更換費10410.99元),加上法院判決由中醫院承擔的訴訟費用12953元,扣除中醫院已經支付的40萬元,中醫院在民事判決生效後應當支付本金90988.42元。

根據生效民事判決,暫以本金9萬元計算至2007年12月14日,中醫院應當支付的利息約為146250元。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自1996年4月22日—1998年4月22日,以平均年利息12%為準,利息約為90000*12%*2=21600元;自1998年4月23日—2007年4月23日,以平均年利息6.5%為準,利息約為90000*6.5%*8=46800元;自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12月14日第一次收到執行款4萬元止,以平均利息7%為準,利息約為90000*9/12*7%=4725元。特別說明:自2007年12月14日至現在,利息暫未計算。

綜上,暫且不計門口道路工程與填土工程,暫且不論鑑定時適用的定額標準誤差,僅以司法鑑定為基礎計算的話,中醫院應當支付本息合計為237238.42,扣除已收到的法院執行款233000元,中醫院還應當支付4238.42元。因此,***沒有騙取中醫院的工程款。

最後,***個人不可能騙取到中醫院的工程款。

假設雙方對工程量有異議,或者在確認還款計劃表時未將已付的30萬元扣除,中醫院可以依據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依法和建築公司再次結算,或者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舉證抗辯;中醫院也可以致函建築公司要求退還已付的30萬元,或者直接從應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或者依不當得利要求建築公司返還等。何況,建築公司申請執行的工程款至今尚未執行完畢。即使工程款全部執行完畢,中醫院也可以要求建築工程公司退還多付的工程款,建築工程公司又沒有拒絕支付、又不是無力支付。因此,***個人不可能騙取到中醫院的工程款。

綜上,***代表建築公司申請執行工程款是合法的,沒有也不可能騙取中醫院的工程款。一審判決認定***騙取了中醫院的工程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三、***不具有騙取中醫院工程款的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通常是指危害結果在犯罪人主觀上的表現。鑑於前述意見,***代表建築公司在履行建築合同過程中,沒有與符**勾結虛報工程款與隱瞞已付的工程款,沒有騙取中醫院的工程款,更沒有騙取中醫院的工程款後逃之夭夭等不履行合同的非法行為。不難看出,***不具有騙取中醫院工程款的犯罪目的。

總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與符**勾結,虛報工程款與隱瞞已付工程款,沒有也不可能騙取中醫院的工程款,更沒有非法佔有中醫院財產的犯罪動機。一審判決***犯合同詐騙罪,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請予採納!

辯護人:xxXX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進行二審程式之後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罪行那麼是可以寫一份辯護詞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在寫的時候也要確保自己有合法的證據,而且所辯護的理由也是需要獲得法院的認可,那麼辯護詞才能起到作用,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