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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5W)

一、尋釁滋事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尋釁滋事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尋釁滋事罪的辯護詞應當寫清楚辯護人的合法辯護地位,其次就是關於當事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進行辯護,或者是如果確實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可以從罪責輕微或者免與處罰的角度來進行辯護。

二、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是怎樣的?

為正確適用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嚴厲打擊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現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在司法實踐中辦理尋釁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1、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3、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1萬元以上的。

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論處。

(二)非法插手民間糾紛,毆打他人的,以隨意毆打他人論;強行收取各種形式保護費,或者非法插手民間糾紛,以強迫手段索賠、討債、從中牟利的,以強拿硬要論。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我們國家,一旦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就會對此進行立案調查,在這過程當中被採取強制性措施之後,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請律師,律師在具體的刑事訴訟活動當中,是有權利進行辯護的,比如說尋釁滋事罪審議案件當中可以書寫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