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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辯護技巧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5W)

尋釁滋事罪辯護技巧有哪些

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將尋釁滋事罪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尋釁滋事作為一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社會安定的行為,也是社會上最普遍的犯罪之一。本文列舉了一些尋釁滋事罪辯護技巧,供各位讀者參考,請閱讀下文。

下面列舉出了關於尋釁滋事罪無罪辯護的四個方面:

一 、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構成要件。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規則維繫的人們公共生活的一種有序化狀態,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營業秩序、交通秩序、娛樂秩序、網路秩序等。尋釁滋事犯罪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二、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如不符合前款行為,可做尋釁滋事無罪辯護。

三、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可從被告人主觀方面來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來闡述。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如果被告人並沒有這種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觀上是並不存在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而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耍威風、逞強好勝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起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那麼從主觀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備尋釁滋事罪所規定主觀要件。

四、從犯罪情節上來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不構成犯罪。

可從被告對受害人僅造成輕微傷害來闡述,尚未達到輕傷以上刑事標準。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尋釁滋事罪辯護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辯護問題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做出更準確地法律辯護。如果您還想了解有關尋釁滋事罪的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