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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二審辯護詞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無罪辯護 閱讀(2.74W)

一、窩藏罪二審辯護詞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窩藏罪二審辯護詞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胡XX的委託律師,通過仔細閱卷和對相關法律的深入思考,我們認為,對胡XX犯有窩藏贓物罪的指控缺乏證據,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對包括胡XX在內的四名被告作出的有罪判決缺乏充分的論證,並且在程式上存在嚴重瑕疵。我們請求合議庭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胡XX無罪;依法撤銷“贓款人民幣8萬元予以沒收”的原審判決,返還胡XX的8萬元私人財物。

第一, 本案中不存在窩贓罪的前提。

刑法312條所說的窩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轉移的行為。它的前提是存在“犯罪所得的贓物”。我們認為,蔡XX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胡XX的窩贓罪沒有存在的前提。

“非法經營罪”不但是一種典型的“空白罪狀”,而且是一項所謂的“行政罪”。“非法經營罪”把對“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界定權交給政府,這就意味著在“非法經營罪”的罪名下,罪與非罪的界限事實上是由國務院來決定的。一項行政法規,就可以決定一種經營行為到底是否構成犯罪,這不但有違罪刑法定的刑事立法準則,也直接與《立法法》關於“限制人身自由必須制定法律”的規定相牴觸。

蔡XX等人印刷宗教書籍並在教友之間免費贈閱的行為不是經營行為,而是傳教行為。這一行為沒有進入市場,沒有交易環節,沒有營利目的,絕不是經營行為,不可能“擾亂市場秩序”。本案不存在構成“非法經營罪”所必需的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和對客體的侵犯。並且,蔡XX等人的活動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沒有給任何公民、公司或社會帶來損失;相反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因此,蔡XX、肖XX、肖XX等人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對他們的審判屬於赤裸裸的宗教迫害。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個文明進步的精神基礎,是檢驗一個國家自由度的標尺之一。我們希望,二審法官能夠秉承憲法所保障的審判權獨立的原則,排除政治力量的非法干擾,依法改判全部被告人無罪。維持一個與人類文明準則相牴觸並且與我國法律精神相背離的判決,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參與罪惡。

第二、對胡XX窩藏贓物的指控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

1、原審判決認定“涉案8萬元錢是編印書籍賺的錢”,沒有事實依據。公訴方提出的唯一證據是被告人肖XX和肖XX的預審供述。而二被告已經在庭審時否定了這一供述內容。控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顯示肖XX等人從傳播福音書籍的行為中獲得了收入、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肖XX等人沒有其他任何合法的收入來源、也沒有證據進一步證明肖XX、肖XX交給上訴人做生活費的8萬元就是他們“犯罪所得的贓物”。

2、胡XX不可能“明知是贓物”。判決認定“胡XX明知涉案8萬元的贓款性質”,同樣沒有事實依據。公訴方出具的唯一證據是被告肖XX、肖XX和胡XX三人的預審供述。但三被告均在法庭上推翻了這一供述。在沒有其他任何旁證的情況下,原審判決僅僅以“胡XX在收錢之時也已經知道蔡XX因為編印書籍涉嫌犯罪被抓獲”為理由,推定胡XX明知8萬元的贓款性質。這一推論缺乏起碼的邏輯性,也缺乏起碼的事實支撐:知道“蔡XX因為編印書籍涉嫌犯罪被抓獲”怎麼表明“8 萬元是贓物”要求胡XX明知這八萬元是贓物,超出了她的理解能力。公安、檢察機關耗費如此巨大精力,尚不足以證明這八萬元是贓款贓物,一個只有國中文化程度的農村婦女怎麼可能知道這八萬元是“贓款贓物”她有什麼義務、有什麼渠道去知道她親小姑子給她的8萬元錢是從哪裡來的,一審判決的推理不合邏輯、也悖逆人情。

3、公訴方有意忽略了被告與其他三人的親屬關係。被告收受的8萬元是其夫肖XX和其姑肖XX留給她做生活費的,夫妻之間是對婚姻續存期內的雙方收入享有共有財產權的主體,被告接受其丈夫交到手上的財物,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這不能被認定為具有“窩藏贓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因為無論是以夫妻哪一方的名義存入銀行,在產權上的效果都是一樣的。除非被告與其丈夫肖XX之間有明確的夫妻財產公證,約定各人戶頭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否則被告窩藏牟利的主觀目的就不能成立。

辯護人認為,對近親屬之間的接納、保管財物的行為予以刑事制裁,等於在刑法上要求每一個公民“大義滅親”,負有檢舉揭發的義務。這是對基本人倫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粗暴的摧毀。刑法不能為了保護一種社會秩序,而去傷害另一種社會秩序。中國古代有“親親相隱”、現代各國刑法有“近親屬豁免”的規定;儘管現行的中國刑法並未區別窩藏贓物、包庇等罪的主體資格,但親疏關係對我們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和社會危害性卻具有直接的、決定性的影響。出於“大義滅親”、“株連九族”觀念而對胡XX作出有罪判決,不僅太過殘酷、違背刑罰的人性基礎、違反現代文明的潮流,而且無法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4、窩藏贓物罪要求為他人窩藏或者轉移財物。而這8萬元錢的所有權屬於胡XX自己,而不是為他人窩藏或者轉移。肖XX給她錢的時候,說是給她做生活費用。

5、胡XX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蔡XX夫婦給她8萬元錢作為生活費用,體現了親屬間的幫助,體現了基督徒的關愛。這種人倫之愛是中國傳統的可貴之處,是維繫一個社會的情感和倫理基礎。顯而易見,胡XX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更不構成犯罪。

第三、警方、檢方採集證據的過程、法院的審理過程存在嚴重的程式違法或者不規範。

警方(海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的第一次訊問應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而對被告肖雲飛的訊問最早的一次是第24天,程式上嚴重違法;

警方在訊問時沒有表明身份,也沒有告知被詢問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警方、控方用“宗教案件會判刑很重”來威脅被告人,並以虛假的承諾試圖讓被告人承認經濟上的問題(見“海淀法院法庭開庭紀錄”第6頁);

法院的兩次要求延期審理決定書(2005年7月10日,9月22日)沒有及時送達被告律師手中;

有22個座位的第六法庭只發了4張旁聽證;

在辯護人的一再要求下、並且開庭時仍有座位的情況下,蔡XX的母親被法官和書記員堅決擋在門外;

蔡XX要求對證人張XX進行提問,法官未予允許;

被告人在陳述過程中作手勢時,被法警多次無理制止,而法官公開允許這種行為;

法庭辯論階段,律師的辯護多次受到法官的無理制止,藉口是“宗教自由與本案無關”;而陪審員任XX竟對律師:“你再這麼講,我就棄權退出法庭了!”

在原審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和辯護詞中提到的重要意見沒有任何迴應,不採納辯護人的證據和意見也沒有任何必要的說明和論證,這是一種司法蠻橫,不能說服被告和辯護人,也不能說服法律界同行和公眾。

11月30日二審法官對胡XX進行提訊的時候,拒絕律師在場;

我們還認為,二審不開庭審理,也是對被告人上訴權的一種剝奪,違背現代刑事司法所必須遵循的直接和言詞原則。

因此,控方在程式上存在違法情節;一審法官遊X、陪審員任XX未能保持中立;二審法官的行為也存在程式上的問題。所有這些程式性的瑕疵已經影響了判決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綜上所述,對胡XX窩藏贓物的指控從頭至尾都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充分的舉證。請二審法官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返還胡錦雲的8萬元私人財產。

審判長、審判員,

蔡XX案已經引起了中國和世界的關注。在一審判決書上寫下名字的法官以及在他們背後的或明或暗的敵視信仰自由的官員,已經被中國的人權史和宗教信仰史所記錄。你們的名字也將被記錄下來。如果你們有勇氣面對內心真實的呼喚,面對法律的公義;如果你們在此世所尋求的不僅僅是眼前的利益還有靈魂的安寧;如果你們不想屈從於專制、不想參與到扼殺自由的罪惡之中——那麼,在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機會屬於你們,光榮屬於你們。

此致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辯護人:滕 X 王 X

綜合上面所說的,窩藏罪一般就是包庇他人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但如果只要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沒有罪的或者得是可以減輕刑法的,那麼完全就可以寫辯護詞來幫助自己辯護,一份好的辯護詞是可以幫助自己得到勝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