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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犯罪中止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2W)

投放危險物質罪犯罪中止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對社會造成很大危害,尤其是近年來呈高發的態勢。很多人在犯罪過程中認識到錯誤,這時候投放危險物質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就很重要。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犯罪中止成立條件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因為主觀原因自動放棄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因為主動放棄追求行為後果,並有效阻止犯罪後果的發生。

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

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成立犯罪中止的重要條件:

一是主動性,即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行為,不是因為客觀原因;

二是有效性,即行為人不僅放棄了犯罪行為,還有效地阻止了行為可能會導致的犯罪後果的發生。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一是要有投放的行為

所謂投放,是指採取放入、放置、噴灑、投遞等方式使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置於不特定人身、財產的食物或者工作、生活環境中,以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是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1、毒害性物質

所謂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毒素並且一旦進入有機體後就能與有機體發生化學變化,從而破壞有機體內組織和生理機能的各種物質。毒害性物質必須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一般用少量的物質即可致人致獸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毒毒害性物質表現多種多樣,可以是液體,也可以是氣體以及呈固體狀態的各種形狀。

2、放射性物質

具有放射性,且放射性比活度大於國家標準規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質,叫放射性物質。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考慮的其它因素太多,對案件的審查有很大影響。所以投放危險物質罪犯罪中止也需進行情理上的研究,這也是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重要環節。行為人必須滿足主動性以及有效性的條件,如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