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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08K)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1、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

3、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要件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4、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未成年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屬於性質特別惡劣的犯罪行為,所以國家法律規定,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情況下,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最重可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