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防衛過當的界限是在哪裡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97K)

防衛過當的界限是在哪裡

要是在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的過程中,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則此時很容易就演變為防衛過當。雖然正當防衛下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但要是被認定屬於防衛過當的話,情況就不一樣了。現實中,很多人對防衛過當的界限不是很清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疑惑。

一、防衛過當的界限在哪?

1、要弄清所使用的防衛手段是否適當,首先有必要了解評判該種適當性的標準是什麼。

就以往的防衛限度標準而言,其以刑法理論上的必需說和基本相適應說為根據,要求防衛行為既要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為必要限度,又要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及後果上基本相適應。這樣便自然得出一個結論,即對於徒手侵害行為不能使用銳利器械進行防衛,否則容易造成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後果,形成防衛過當。十多年的司法實踐情況表明,基本相適應說的主張雖然具有限制防衛人濫用防衛權的合理之處,但其在實踐中的負面作用較大,客觀上不利於有效保護正當防衛人的合法權利。

2、基於斯,新刑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防衛行為在力度上可以超過侵害行為,只要沒有明顯超過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是正當防衛。很顯見,新刑法突破了基本相適應說的侷限,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標準,完全採取了必需說的立場。根據這一新的立法精神,筆者認為對於防衛手段適當性的要求也應有所變化,即對於徒手侵害行為,一般情況下是毋需動用銳利器械致人重傷甚至死亡的。

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衛者明顯體弱力薄,或者侵害者人多勢眾,防衛者卻孤立無援,在這些弱不敵強或寡不敵眾的特殊情況下,防衛者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免遭不法侵害而使用銳利器械反擊徒手侵害的,也應當認為是實施防衛行為所必需的,因而是合法允許的。

3、易言之,如果我們排除基本相適應說的思維慣性的影響,從新刑法所確立的注重防衛必要性和目的性的角度來考慮,則不難作出這樣的判斷,王偉利在身單力薄之時使用菜刀進行防衛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其防衛手段並無不當。

二、防衛過當重大損害指什麼?

1、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一個問題的二個方面,並且這二方面具有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絡的關係。修訂後的刑法將防衛過當規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意在強化必要限度內的防衛損害亦即合法損害的範圍,擺脫以往司法實踐中對防衛損害衡量尺寸的苛求所構成的羈絆,以鼓勵廣大公民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利,更有力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2、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具體認定防衛是否過當提供一個相對明確的判斷標準-只有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才可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然而,何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仍有必要給出一個可操作的具體量化標準。這裡所謂重大損害,就最為普遍的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所造成的防衛損害結果而言,這種損害結果應當以重傷以上作為認定標準,即認定重大損害的起點應當為重傷。換言之,只有當防衛造成了不應有的重傷和死亡結果時,才可視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重大損害。

閱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防衛過當的界限在哪裡了吧。現實中,可能會對一些嚴重的暴力行為進行防衛,就比如說搶劫、故意殺人等等,而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出現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情況。雖然從表面上看這超過了防衛限度,應該屬於防衛過當。但實際上,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國也是按照正當防衛進行處理的,此時防衛人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