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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界限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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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同時具備起因、時間、物件、限度等要件,而每個要件涉及很多具體問題,受執法理念和執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把握不夠統一。

正當防衛界限標準是怎樣的?

有的認定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以誰先動手、誰被打傷為準,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情況。

在一般防衛中,要注意防衛措施的強度應當具有必要性,若防衛措施的強度與侵害的程度相差懸殊,則成立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通常稱這種正當防衛為“特殊防衛”。該案的指導意義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面對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質的侵害行為,仍對防衛人限制過苛,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難以取得制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正當防衛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對不正”,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

法律允許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這不僅可以有效震懾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勵人民群眾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體現“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