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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5W)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主要是: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賭博罪的特徵:主體是一般主體,對於聚眾賭博的,只有組織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為賭博罪的犯罪主體,其他參加人不能構成本罪。對於以“賭博為業”的要求是反覆參與賭博從而形成一種習癖的人才能成為賭博罪的主體。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風尚和社會的管理秩序。

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要具有營利的目的,也就是說行為聚眾賭博或者說一貫參加賭博的行為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需要注意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贏得錢財為前提,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沒有贏得錢財甚至是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其次是抽頭餘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紹費而聚眾賭博的就是以賭博所得作為收穫收入或者主要來源的都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

客觀方面:賭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行為人只要構成以上條件或者之一就能構成賭博罪 。

開設賭場罪: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主體是一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與賭博罪是一樣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開設進行賭博的場所的行為。開設賭場的方式:(1)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用具提供賭博,讓他人賭博的,場所的公開與否不影響犯罪構成。(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量刑上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如果某個公民或者組織是專門來為那些賭博行為提供場地並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話就不能認定這些人也是參與了賭博的,而是需要用另外的罪行來進行處罰,如果達到了比較高的金額的情況實際上也是比賭博本身要更加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