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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居住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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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關於居住權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關於居住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權屬於人役權

居住權是人役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將建築物或建築物之特定部分作為住房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為居住的權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並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干預。

2、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目的,非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適於已經存在且適合居住的建築物比如房屋。居住權的範圍,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包括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負有照顧義務的人或是允許共用之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利用範圍之內。另外,居住權不可讓與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單獨使用。

3、專屬性

居住權物權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讓與或繼承。

4、無償性

古代羅馬法中的居住權是解決沒有繼承權的女性或者僕人老無所養的問題。現在主要解決父母、無房的離婚女性和受僱人比如說保姆的權利的問題。因此。居住權制度以恩惠為目的,居住權設定是無償的。

5、居住權的設定方式

二、房屋產權法律法規的產權來源

要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

1、購買取得

其實購買是人們取得產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合法,有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應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在合同中應詳細地寫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購買方式、價款、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

第三,應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2、建設取得

那這是房屋產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是指建設者投入一定的資金建造房屋,則該建設者對其所建房屋享有產權。通過建設而取得產權的,在產權取得前或前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第一應注意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應注意有關手續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項、規劃、開工等手續;

第三應注意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質量檢驗合格單。

3、受贈取得

這種產權的取得方式是指原產權人通過贈予行為,將房屋贈送給受贈人。在辦理房屋贈予手續時,贈予人與受贈人應簽訂書面贈予合同,併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果贈予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屋贈予他人時,如果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則該贈予行為無效。

4、抵押取得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由於抵押是一種擔保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在享有優先受償權時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歸來已有。居住權可以通過書面合同設定,但以登記為權利設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遺囑設定。

在民法典中居住權的規定的是,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屬於人役權,是作為居住之用且具有專屬性和無償性。與房屋產權不同,房屋產權是可以通過購買取得、建設取得、受贈取得、抵押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