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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標的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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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書中標的物可以變更嗎?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標的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標的的規定訴訟標的物一旦確定後不可以隨意變更,

《民事訴訟法》254條 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

255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製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256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二、民事訴訟審理的流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確定訴訟標的物之後才可以書寫民事訴狀,根據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知道,訴訟費是根據訴訟標的來計算的,任何人在提交訴狀且已經被法院所受理之後,若是想要變更訴訟標的,就必須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訴訟標的變更也會影響訴訟費的支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