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 閱讀(9.3K)

一、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原告自應對不當得利的自己受損失、他方受利益及自己受損失與他方受利益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均無異議,但對受益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由誰舉證則頗有爭議。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當事人(原告),對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不當得利而言,原告必須證明:

1、被告因其給付而受利益。

2、原告與被告有給付關係(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

3、無法律上的原因(給付目的之欠缺)。此雖具消極事實的性質,仍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給付不當得利請求人乃使財產發生變動的主體,控制財產資源的變動由承擔舉證責任困難的危險,實屬合理。

二、《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權益受損的人,若是想要起訴他人的不當得利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那麼在起訴之前,需要先收集證明他人確實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獲利、且獲利行為導致自己權益受損的證據。這是由於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通常會要求原告承擔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