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 閱讀(1.42W)

一、《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

《民法典》第986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善意得利人的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得利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於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

2.惡意得利人,無論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擔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987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惡意得利人負擔較善意得利人更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於該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得利人都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

變化3:明確特定情況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民法典》第988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於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讓與行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與受損者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義務,但第三人無償取得利益,相對於受損者的受有損失,顯失公平,故唯有賦予第三人返還的義務才能實現對受損者的保護。

二、不當得利的分類有哪些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裡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裡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基於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1)基於受益人的行為。基於受益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佔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後者如無權處分人將他人之物對於第三人為有效處分。

(2)基於受損者行為。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3)基於第三人行為。基於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佔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於法律規定。基於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5)基於事件。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衝入乙的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等,都是基於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返還義務、不當得利的型別以及具體事項,值得注意的是,具體情況還是以實際為準。除此之外,不當得利的適用需要明確的條件,並且不當得利屬於“兜底條款”,是當其他條款都無法進行歸責時才會適用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