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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終止 閱讀(1.27W)
民法典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已經失效,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一般而言有以下四種法定解除情形: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第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第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