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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子女撫養權規定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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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子女撫養權規定的變化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離婚的,如果有子女的情況下,要處理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而子女撫養權確定的最基本原則是最有利於子女成長,民法典夫妻離婚後可不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本站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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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子女撫養權規定的變化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婚姻法中並未對哺乳期有明確定義。

02、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直接將《婚姻法》中規定的“哺乳期內”變更“不滿兩週歲”。對於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03、本次《民法典》中還增加了已滿八週歲子女有話語權的規定,明確規定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正與《民法典》中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對應。

04、本次《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四章離婚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規定充分體現“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實際上在實務中法院一直都有參照這一原則進行判決。在《民法典》出臺之前,《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尊重子女真實意願,但是實務操作中對於已經有一定自主意識、認知能力的子女,法院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時也會考慮子女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