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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彩禮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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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彩禮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關於彩禮的規定是怎樣的?

1、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彩禮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關於彩禮退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的返還範圍有什麼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

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三、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彩禮實際上就是一種以結婚為條件的財產贈與行為,受贈者一般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家長。需要注意的是,女方在婚前要求男方支付彩禮是可以的,但索要的彩禮數額不得過高,這是由於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