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最高院不認罪判罰有哪些法律依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6W)

最高院不認罪判罰有哪些法律依據?

犯罪作為一種不齒的行為,被社會和大多數人所鄙視。人在犯罪後要正確的面對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的制裁。許多人抱著僥倖心理以為能夠通過不承認自己的罪行躲過法律的制裁,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承認就可以免於判決的。對於最高院不認罪判罰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箱變糾結和相關法律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講解。 

一、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不會影響法院依法判決。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沒有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刑事處罰的,法院仍根據根據其它犯罪證據對被告人進行判刑。  

二、《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不認罪,是沒有判決緩刑機會的。因為判決緩刑的之一就是有悔罪表現,不認罪當然不會悔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認自己的罪行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如果犯罪證據確鑿。還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進行判罰的,所以犯了罪就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了。另外還規定了不認罪是得不到減刑的機會的,這也符合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審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