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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下選民證就必須參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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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下選民證就必須參加嗎?
律師解析:發下選民證不是必須參加。選舉自由,可以不參加,不去算棄權。
選民證是選民參加選舉活動的憑證,須寫明選民的姓名、性別、年齡等項內容。在選舉日,選民憑證進入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領取選票。選民證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民族自治地方的選民證還須加蓋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的公章。選民證可以委託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選民小組分別發放,亦可召開群眾大會發放,通過莊嚴的選民證發放形式,激發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責任感。
無法獲得選民證有:
1、低於18週歲的;
2、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3、已經死亡的;
4、精神病患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七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