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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判決的依據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43W)

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判決的依據有哪些?


信用的設辦,主要是為了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也解決那些暫時沒有資金能力的民事主體的難題,但是不少人會利用此項制度的便利性,實施詐騙行為,受害著在掌握他人的詐騙證據之後,可以提出救濟請求,法院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判決的依據有哪些?


一、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判決的依據有哪些?

《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構成要件,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作了解釋,以區別於善意透支行為。

第二款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認定以及在判決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問題,既嚴格控制刑事打擊面,又突出刑事打擊重點,充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如果犯罪分子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如果犯罪分子有足夠的財產,其家屬沒有必要申請緩繳,可以直接將其財產變賣繳納罰金,法院也可以直接劃撥或者變賣;如果犯罪分子沒有財產,其家屬沒有義務為其繳納罰金。因此,申請緩繳罰金,請考慮有沒有意義?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罰金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司法解釋,這裡“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立法機關在掌握我國相關法律規範的基礎之上,會制定信用卡詐騙罪法院判決的依據,司法機關在審理、偵查案件時,必須遵守這些法律的規定,對於那些違反這些司法規定的行為,不僅此項處罰規定不會生效,此項,相應的職員還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