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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的認定 | 有哪些法律依據

合同糾紛 閱讀(7.28K)

當事人在依法簽訂合同時會在合同內容中約定違約責任相關條款,如果合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就必須支付違約金。那麼違約金該確定為多少呢?違約金過高是否有影響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的內容。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有哪些法律依據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

違約金是否過高,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做法

1、參照最高院有關預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並以此為標準乘以4倍計算違約金。採用這種操作方法的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了一個最高額的限定,該限定與違約金過高的限定存在相近的法律價值取向,即對當事人自由約定利率或者違約金的強制性調整,防止高利貸或者過高違約金得利的情況產生。

2、以守約方實際的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這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一種違約的救濟手段,主要目的在於保證守約方的利益,使得守約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有效的賠償。

3、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最高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是根據違約金的補償性,以當事人的直接損失為準,即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如按照該批覆解決違約金過高調整的問題,事實上就不存在約定違約金的概念,無法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功能。因此,為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違約金賠償範圍應當包括守約一方除利息損失之外部分可得利益的喪失。四是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調整標準。該裁量標準的法律依據為《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違約金過高的認定,具體違約金該確定為多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如果當事人認為違約金過高可以主張適當減少違約金。合同中違約金相關條款都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為了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大家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