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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不認罰會怎麼判 | 有什麼依據?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1W)

一、認罪不認罰會怎麼判,有什麼依據?

認罪不認罰會怎麼判,有什麼依據?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實質上就是“認事”,即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這裡的犯罪事實應指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個別細節有異議或者對行為性質辯解不影響“認罪”的認定。“認罪”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認罪等其他表現形式。

“認罰”是指願意接受處罰。包括接受刑罰處罰、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預交罰金等。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但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簡易程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只是在“從寬”幅度上,不享受選擇適用速裁程式的額外量刑減讓。

從程式上來說,認罪的話,如果是基層法院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則可以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理。如果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另外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對根據案件提出從寬建議,一般情況下法院對於檢察院的量刑意見也會予以採納。

二、認罪認罰後上訴會加重處罰嗎?

我國有上訴不加刑原則,一般情況是上訴是不會加刑的。但是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一審判決是按照認罪認罰從輕判的,上訴往往會被檢察院認為是不認罪認罰,這樣的話一審的判決檢察院就會認為判輕了,這時候檢察院可以抗訴,檢察院抗訴以後就有可能加重刑期。

上訴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二審法院不會因為被告人上訴而加刑。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之後,修改了口供,對案件事實的表述與認罪認罰的時候相比出現了重大矛盾,那麼會不再使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規定。

在我國,提出上訴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加重刑期的,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一審法院應該按照從輕處罰的原則進行宣判,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此不滿意,上訴後發現其罪行比處罰的嚴重,檢察院抗訴以後應該加重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