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未成功可以減輕處罰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2W)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未成功可以減輕處罰嗎?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未成功可以減輕處罰嗎?

沒有成功的是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犯罪,同樣需要受到刑事處罰。

二、法官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會被判刑嗎?

法官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會被判刑的,刑法第417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裝置、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四、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客觀方面

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為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後,也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前。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洩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資訊,如查禁的時間、地點、人員、方案、計劃、部署等。其既可以當面口述,又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書信等方式告知,還可以通過第三人轉告。所謂提供便利條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處等隱藏處所;提供錢、物、交通工具、證件資助其逃跑;或者指點迷津,協助其串供、隱匿、毀滅、偽造、篡改證據,等等。無論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則只有一個,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處罰如行政處罰

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必須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不論行為的結果如何,只要行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條件,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只是量刑輕重問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就代表著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但如果到最後沒有逃避成功的話同樣也會承擔刑事的處罰,從而也會在處罰的上面有所減輕,所以,犯罪分子如果觸犯了法律一定要接受處罰,如果有任何要進行幫助的話,那麼都會受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