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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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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相關條款?

1、法定事由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其他阻礙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3、發生時段

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4、期間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三、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可以選擇中止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才能更好的辦理,中止的時間必須要等到期滿前的六個月才能提出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讓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