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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中止犯罪兩者的意思是一樣的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6W)

一、犯罪中止和中止犯罪兩者的意思是一樣的嗎?

犯罪中止和中止犯罪兩者的意思是一樣的嗎?

是一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

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過程

刑法第24條規定的“在犯罪過程中”,是指從犯罪預備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過程。 其中包括犯罪的預備、著手、實行和行為實施完畢之後追求的結果發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經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已經發生,則無中止,即理論上所說的“既遂之後無中止”。例如,陳某趁珠寶櫃檯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櫃檯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後繼續在櫃檯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後售貨員發現了少了一個戒指並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後逃離,關於本案,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不屬於中止行為,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屬於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

三、犯罪放棄

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所謂“自動放棄”,是指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如果行為人在自己認為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則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達目的而不能”)。例如,甲深夜攔住一下班女士,正要強姦時,該女一回頭,甲發現是國小老師,扭頭就跑。有學者認為,在這種場合中,行為人並非出於已意而停止犯罪,因為有利於行為人的事實狀況已發生了改變,由於這種改變才導致行為人行為的停止,故認為甲遇熟人而放棄罪行並非出於行為人真誠悔悟,而是為了保護自己。因為以熟人為侵害物件會使自己面臨極大的身敗名裂乃至鋃鐺入獄的危險,故此種停止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而有學者卻認為屬於犯罪中止,理由是這一情形雖是犯罪人意料之外的,卻根本不足以阻止犯罪人去實施和完成犯罪行為,犯罪分子完全可以不顧倫理將犯罪進行到底。也就是通常說的“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為犯罪未遂。“是熟人”是不能阻止犯罪繼續進行的,而停止犯罪行為非不能而是不欲,因此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則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得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兩種末完成形態其區別的關鍵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逞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願為,實不能為也”的情形,屬於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於行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為,實不願為也”,則屬於犯罪中止。所以本案是犯罪中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中止就是中止了犯罪,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但中止了犯罪畢竟也是屬於違反了法律,只要條款一旦構成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作不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