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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彩禮返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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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彩禮返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法典關於彩禮返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於返還彩禮並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結婚登記的程式是什麼

結婚登記的程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登出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彩禮本是傳統民俗,是締結婚姻關係的兩個家庭溝通感情、表達誠意的媒介。彩禮雖然以金錢和貴重物品流動為表徵,但是其象徵意義又不止於財物的交換。但是,畸高價值的彩禮已然本末倒置,讓婚姻淪為買賣。